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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政字第114301518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2日生效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委員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一級單位主管 、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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