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被遴薦為優秀青年公務人員應具備要件如下: (一)年齡於四十五歲以下。 (二)在本府任職滿一年以上。 (三)最近一年年終(另予)考績(成、核)為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 (四)最近一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 八、本府表揚之優秀青年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六名為原則。獲選之 優秀青年公務人員,由市長於公開場合頒給獎狀一幀或獎座一座,給 予公假五日,並得頒給相當於新臺幣三萬元之等值禮券。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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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33011412號函修正第4、8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