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辦理臺北 市公共汽車設置公益性車廂外廣告版面業務,依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 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公益性車廂外廣告版面分配順位及上限如下,並 依當年度實際版面總額數分配及計算: (一)本府辦理交通宣導使用五百五十面。 (二)一般公益宣導、配合本府政令宣導或本府主辦之大型活動使用;如 屬弱勢團體者優先分配,且本府政令宣導或本府主辦之大型活動之 使用總版面不得超過四十面。
- 三、公益性車廂外廣告申請資格及刊登內容: (一)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刊登主、協辦(管)之活動或政令宣導。 (二)以公益為設立目的,並於本府立案之法人團體,刊登公益活動、政 令宣導。 (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義賣或募款活 動,刊登義賣或募款廣告。
- 四、公益性車廂外廣告刊登期限及申請期間: (一)除交通安全宣導外,每案以刊登一個月為原則,最多刊登三個月, 但經申請機關專案簽報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每年分四期受理申請,其中一月受理四月至六月刊登申請,四月受 理七月至九月刊登申請,七月受理十月至十二月刊登申請,十月受 理次年度一月至三月刊登申請。須跨期刊登者,應於申請時一併提 出,若有剩餘版面,交通局得另行公告之。 (三)交通局於每期開始申請十日前於交通局網站公布開放申請版面數。
- 五、公益性車廂外廣告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公益性車廂外廣告版面申請表一份(以下簡稱申請 表)。 (二)立案證明文件一份(以法人團體為限)。 (三)廣告設計圖樣三份。
- 六、審核期限: (一)交通局於受理公益性車廂外廣告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並於審核後十日內將審核結果函知申請單位及公布於交通局網站 。廣告設計圖樣未能於申請時提送者,最遲應於核准張貼日起算一 個月前提送,其審核結果將另行公布於交通局網站;未依限提送該 等圖樣者視同放棄該檔期。 (二)交通局可保留申請案件核准與否、調整刊登期間及刊登版面位置權 利。
- 七、協審機制: 法人團體申請刊登之公益性車廂外廣告內容是否符合公益或相關法令 規定,交通局得請相關主管機關或協辦(管)機關協助審查。
- 八、異動申請: 公益性車廂外廣告經核定分配版面,如需變更刊登期間,使用單位應 於變更一個月前以書面向交通局提出申請;交通局於審核後十日內將 審核結果函知申請單位及公布於交通局網站。經核定分配未使用者, 取消次一期申請資格,但經書面向交通局說明,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
- 九、刊登費用及張貼維護規定: (一)公益性車廂外廣告使用單位應自行負擔圖稿輸出與廣告張貼費用, 並負責清除前使用者張貼之廣告。 (二)廣告設置應依「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第六點 及第七點規定方式張貼。廣告如有脫落或損毀等情形,使用單位應 負責維護改善。經交通局通知應改善者,如三日內未完成,取消次 一期申請資格。
- 十、特定期限下刊規定: 公益性車廂外廣告使用單位刊登廣告有特定期限者,應於期限屆滿次 日自行清除廣告,並張貼交通局規定之交通安全宣導廣告,廣告印製 及張貼費用由使用單位自行負擔,如一週內未完成,取消次一期申請 資格。
- 十一、張貼與審核圖樣不符規定: 公益性車廂外廣告如實際張貼廣告圖樣與送交通局審核者不同,經 查證屬實,使用單位應於一週內改善;於該期限內未修正完成者, 取消次一期申請資格,交通局得逕予清除該等廣告並張貼交通安全 宣導廣告,並得向使用單位求償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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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0)北市交安字第100317527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