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貸款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用途以購置廠房 、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曾參加經產業局認可 之獲獎獎項申請人,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三百萬元。
- 十、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五。 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貸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者,免送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
- 十二、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或創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各一份。 (七)經營管理相關科系所之畢業證書或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 結業證明文件一份。 (八)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助申請 ,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產業局得撤 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及其利息補 貼;貸款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 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 融機構,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或歇業。 (二)營業場所遷離本市。 (三)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前項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本府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 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本府得不予繼續補貼。 產業局對於貸款人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應每月查核一次,必要時 得視情況辦理之。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貸款人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實時,應停止利息補 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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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4-3003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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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10230113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10、12、19點條文;並自102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