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 國民。 (二)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三)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 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 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 ;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委 辦或產業局認可之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 理等課程。 本貸款之貸放,貸款人及經營事業以一次為限。但貸款人及其經營事 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無第十九點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並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貸款。再次申請亦以一次為 限。
- 四、本貸款每次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用途以購置 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曾參加經產業局 認可之獲獎獎項申請人,其貸放額度每次得提高至三百萬元。
- 六、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零點五五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產業局與承貸金融 機構議定後公告之。 前項貸款期間利息由產業局全額補貼。
- 七、本貸款由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共同提撥資金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 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提金額辦理本貸款。
- 十二、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事業或創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依法 登記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及配偶與其經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 用報告。 (七)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九)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及配偶與其經營事業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 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產業局得撤 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及其利息補 貼;貸款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四、審查小組成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或指定 人員兼任,餘由產業局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產業局、財政局、商業處代表各一人。 (二)信保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代表各一人。 (三)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至六人及產學界專家代表或創業顧問一至三 人。 審查小組成員任期兩年,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
- 十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 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 融機構,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或歇業。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 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產業局 得不予繼續補貼。 產業局對於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應每月查核一次, 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查核。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停止 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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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4-3003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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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產業科字第10760060892號令修正發布第3、4、6、7、12、14、19點條文;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