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 國民。 (二)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三)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 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 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 ;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委 辦或產業局認可之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 理等課程。本貸款之貸放,貸款人及經營事業以一次為限。但貸款人 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無第十九點第一項各款情事及未曾 獲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並檢具攤還貸款證 明文件再次申請本貸款。再次申請亦以一次為限。
- 四、本貸款每次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用途以購置 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曾參加經產業局 認可之獲獎獎項申請人,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三百萬元;惟再次申請 者,前述獎項應為首次獲貸後所獲者。
- 十、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五。 保證手續費依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貸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者,免送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
- 十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 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 融機構,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延長期限或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 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產業局 得不予繼續補貼。 產業局對於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應每月查核一次, 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查核。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停止 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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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4-3003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10860262941號令修正發布第3、4、10、19點條文;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