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9 條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 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 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 ,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 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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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4003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971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