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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39744700號函修正第1、3、7、9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審查職務再設計之申請案件,特設置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辦法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之,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 人一人,由副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處 派(聘)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之。委員中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總 人數之三分之一。
  • 七、本處委託之專案單位應親至會場進行評估報告之說明,審查委員應就報告內容與受審查 案件評估建議的適當性、安全性以及價格合理性等事項予以審議,並依「輔具之可攜性 或特殊性」、「身心障礙者的薪資收入」、「所需輔具與工作內容的相關性」等原則, 考量補助與否及比例。
  •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差旅費;本會所需 相關經費由本處於年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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