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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969700號函修正第1、2、4、7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審查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之 申請案件,特設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 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委員由本處派(聘)專家學者、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及企業行銷顧問三類組成,每 次審查會議從中各邀請一名擔任之。各類委員人數如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五人。 (三)企業行銷顧問: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本處得續聘之。
  • 四、申請人經本處通知出席後,應親至會場進行創業計畫之說明,審查委員應就報告內容是 否符合申請人之身心狀態、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 期受益情形等事項予以審議,決定補助與否。
  •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差旅費;本會所需 相關經費由本處於年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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