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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074477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4年6月24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杏壇芬芳錄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杏壇芬芳獎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表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機關及各公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現場 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校(園)長、教師、教學人員、職 員(工)、教育行政人員,或對教育奉獻有具體事蹟之學生家長及社 會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教研中心)
  • 三、被推薦對象:以下個人及團體,得被推薦參與本市杏壇芬芳獎(以下 簡稱本獎項)評選。 (一)本市各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園)長、教師、教學人員、 職員(工)、教育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 (二)第一款人員所組成之團體。
  • 四、本獎項之被推薦資格如下: (一)未曾獲頒本獎項及五年內未獲教育部杏壇芬芳獎表揚,且近五年內 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 之特殊事蹟。 3.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屬學校、幼兒園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者,不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2.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 所定情事之一。 3.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師、校長 或園長,而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4.曾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尚在調查階段。 5.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 上之懲處。 6.其他有違教師專業倫理規範之不良情事。 7.其他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 (三)被推薦對象為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 以外之校外人士,其進用或運用應符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之相關規範 。
  • 五、推薦方式 (一)被推薦對象為本市所轄屬各機關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團體,應提該機 關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教研中心。 (二)被推薦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人員、職員(工) 、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團體時,以學校或幼兒園為推薦單位,經 學校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同意推薦後,送教研中心。 (三)被推薦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園長(以學校或幼兒園 為單位)或校長組織,由本局相關科室推薦,並提相關會議審查通 過後,送教研中心。
  • 六、推薦程序 (一)各推薦單位推薦個人或團體參選本獎項前,應確實依本要點進行審 核。 (二)推薦時應擬具推薦表,敘明具體事蹟,並檢附同意推薦之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應載明推薦序位,推薦表格式由教研中心另訂之。 (三)推薦表內敘明之具體事蹟若涉及他人姓名、隱私、圖像等,需經當 事人具名同意;另外,涉及未成年人者,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七、收件日期:推薦單位應於每年五月(以教研中心公布日期為準)於「 臺北市杏壇芬芳獎」網站完成送件,凡逾期或未依推薦程序辦理者, 均不予受理。
  • 八、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初評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至 推薦機關、學校訪查,擇優進入複審。 (二)複審: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 代表、校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聯合會代表及初審委員代表組 成,進行複審。
  • 九、獎勵表揚 (一)表揚時間:每年由教研中心擇期辦理。 (二)獎勵方式:經複審獲選者,由本局致贈「杏壇芬芳」獎座一座,並 函請其服務學校核予記功一次。
  • 十、本獎項所需經費,由教研中心年度預算經費支應。
  • 十一、其他事項 (一)獲獎之個人或團體,得由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之杏壇芬芳 獎評選暨表揚活動;另獲獎事蹟刊登於「臺北市杏壇芬芳獎」網 站及其他適當平臺。 (二)各推薦單位就申請參選本獎項之案件,應覈實審核;所推薦人員 於評選結果公告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之情形,應隨 時函知教研中心;如發現有不宜推薦之情事者,應即時報教研中 心廢止其推薦。 (三)獲獎事蹟如有不實或舛誤者,本局將撤銷其獲獎資格及獎勵,並 追繳其領受之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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