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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考字第10530143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6、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各機關年度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應於年度概算編製完成前擬定出國及赴大陸地 區計畫書,由各一級機關依規定期程陳報本府,經人事處會同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初審後,送主計處提本府年 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並經本府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 本市市立大學以五項自籌財源支應之年度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應依前項規定辦 理。 第一項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書格式由本府人事處於各年度函請各機關提報年度出國及 赴大陸地區計畫時另訂之。
  • 五、各機關應依年度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切實執行,非經事先報請權責機關核准 不得自行變更。如確因業務需要必須變更計畫項目與地點,或增加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人 數、日數、經費者,須再簽報本府核定。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 前項簽報本府變更核定程序,由各一級機關簽會本府人事處、主計處,並陳市長核准。 倘涉及增加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日數者,應加會本府研考會。
  • 六、各機關未列入年度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且動支本府經費之臨時因公派員出 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除下列原因外,一律不予同意: (一)奉市長指示之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 (二)臨時參加國際性重要活動及會議案件。 (三)處理緊急性、突發性重大事件。 臨時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檢附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書,由各一級機關 簽會本府人事處、主計處、研考會,並陳市長核准後執行。如有變更計畫地點,或增加 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人數、日數、經費者,須再簽報本府核定。
  • 九、各機關以其他政府預算經費或運用民間贊助款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所需 費用者,均應報府從嚴核定;並應徵得經費來源機關或民間贊助者之同意。 各機關不得由其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團體負擔所屬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所需費用。但 以本機關出國及赴大陸地區經費或自費方式,接受其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團體邀請出國及 赴大陸地區考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考察者,對涉及利益事項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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