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 規定訂定。
- 第 2 條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
- 第 3 條本基準所定場地適用範圍,包括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之演講室、多功能 資料室及戶外平臺。
- 第 4 條各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第 5 條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第 6 條各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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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11602614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場地收費基準表」;並自111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