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獎勵及補助經費扣減之審查項目為重大違規事項、其他違規事項、辦 理不善事項等,就學校違規情節輕重,以學校當年度獎勵及補助款核 定總金額扣減之,審查及核配基準表詳如附表三。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046062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之附表三;並自114年3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