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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交治字第1143038917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條文及附圖一;並自114年8月12日生效
  • 三、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下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一)啟動時機 1.航空器(不含軍用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生空 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 救助,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必要或經空難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指示,經交通局報告市長,市長指示成立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時,交通局即轉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 防局)協助通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進駐,及通知全部 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另其他機關應一併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若災情未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模,經交通局研判並請示市 長後,即轉請消防局協助通知部分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如屬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確證事故造成駕 駛、乘員或地面人員傷亡計五員(含)以上,交通局接獲通知後 ,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啟動緊急應變機制。 (二)組織防救災編組 1.為本市最高災害應變處理單位,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防救 災編組單位所組成;指揮官由市長擔任,三位副市長擔任副指揮 官,如附圖一。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防救災編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之任務,並執 行災情蒐集、查證、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 (三)任務職掌 1.執行緊急空難災害應變及善後處理措施,各防救災編組單位任務 分工詳如附表二。 2.綜合指揮、協調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執行緊急救災人力、 物資之調度、協請民間團體或國軍支援救災等事項。 3.空難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4.適時評估災情規模狀況,依相關規定向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 其他縣市請求支援協助。 5.其他有關空難救災事項。 (四)縮小防救災編組與撤除時機 1.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 揮官得縮小防救災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 建。必要時得酌留部分防救災編組人員,持續服務市民。 2.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 機關(構)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交通局應立即通報交通部或空 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置情形及列明需支援協助之事項,並由交 通局轉請消防局通知各防救災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除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作業。
  • 四、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 為利空難災害現場指揮搶救作業,應於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 所,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作業規範如下: (一)任務功能 1.事故現場搶救計畫之擬訂、災情蒐集及掌握、救災訊息之發布及 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 2.各救災單位(機關)人員報到集結、任務調配,及統合各單位( 機關)救災資源,以利執行各項救災事宜。 3.統一指揮現場防救災編組人員進行事故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 護、警戒封鎖、障礙排除、人員機具調度、後勤補給及其他各項 應變相關任務。 4.必要時得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向軍方申請調度救災人力機具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其他縣市申請支援。 5.協助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行為。 (二)啟動時機 1.災害現場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需長時間因應處置且涉及多面向 需整合各單位之能量時,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消防局評 估認定有設置前進指揮所之必要時得設置,並由消防局通報防救 災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 2.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件時,交通局或區公所應 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視救災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三)前進指揮所之地點選定、設備器材整備、空間規劃及警戒區規劃, 由消防局會同交通局評估設置。 (四)防救災編組與分工 1.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交通局指派 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救災應變等全 般事宜。另市長得視災害狀況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前進指揮所指揮 官、副指揮官。 2.為因應災害處置,前進指揮所之防救災編組依功能性區分為計畫 組、緊急服務組、工程處置組、人道服務組及後勤組,各防救災 編組之單位、任務及運作方式,依照「臺北市政府重大災害現場 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前進指揮所組織架構如附圖二,其運作體系圖詳如附圖三,指揮 官得依不同災害型態規模及現場實際狀況,彈性增減防救災編組 之規劃運用。 4.區公所雖不列入防救災編組單位但受各局處指揮,臺北市政府民 政局及相關局處得指派區公所協助。 (五)除空難傷亡名單及事故原因由中央負責公布外,重大訊息應由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發布,前進指揮所計畫組協助定時說明災害現場 救災狀況,必要時經指揮官授權下,各防救災編組單位之主要負責 人員應配合新聞處理組,共同於新聞中心對外說明救災狀況。 (六)與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機制 1.建立聯繫窗口 前進指揮所計畫組、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 組建立資通訊聯繫窗口並指派專人負責。 2.救災資訊傳遞 (1)前進指揮所定時回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現場災況影像或照片 」、「搶救進度」、「傷亡送醫情形」、「現場動員救災能量 」及「可能遇到問題或其他等」,訊息回報時機原則上律定每 日早上、中午及晚上各一次,必要時視情況增減頻率,如附表 三。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與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建立有固定通訊管 道,可隨時依前進指揮所請求事項向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反 應,或配合空難中央災害變中心需要回報災害處理進度。 (七)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後續事故現場復原重建工作 ,可由各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前進指揮所指 揮官得視狀況縮小防救災編組或撤除之。
  • 六、善後重建 (一)緊急復原原則:受損設施之重建,在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以 恢復原狀為基本考量,並從防止再度發生災害之觀點,施以改良之 修復。 (二)空難災害現場清理處置作業,依行政院「重大事故(災害)現場清 理處置程序指引」辦理。 (三)於飛安調查工作告一段落,徵得現場指揮官、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 員會及航空器使用人之同意,進行航空器殘骸及事故現場廢棄物、 污染物之清理工作。該清理工作由航空器使用人處理,必要時由本 府協助;其殘骸運送路線由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定。 (四)災害毀損設施所屬機關應迅速進行受災毀損設施及民生系統之修復 工作。 (五)由災區相關機關(構)單位、事業單位人員儘速辦理災情勘查彙整 作業,概估復原重建經費及擬定復原重建策略,有計畫地實施受災 地區的復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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