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App 上架前,各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發之 App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通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 ,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並將檢測結果檢送資訊局 。 (二)App 應加入市徽、使用本府帳號及名稱發布,並於上架前設定關鍵字,以方便使 用者搜尋。 (三)應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表」(如附件二) ,並將程式檔寄送至資訊局進行上架。 (四)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經資訊局評估無必要適用本作業原則者,不得於其 App使 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標章(logo)或名稱。
- 六、為有效進行 App之維護管理,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 App上架後,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隔年度之「臺北市政府(機關名稱 )( App名稱)維護計畫書」(如附件三),如有動支公務預算者,經資訊局確 認符合績效後,始得執行維護預算。 (二)配合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工具版本進行更新,以確保系統穩定性。 (三)配合 App實際狀況與使用情境進行相關推廣,以提升使用率及其效益。 (四)開發 App於軟體商店上架者,應每月蒐集使用者評論以進行服務提供之檢討,並 填寫採行情形,於次月十日前填具前一月份之「臺北市政府 App使用者評論採行 情形檢核表」(如附件四),免備文mail至ic-apps@mail.taipei.gov.tw,由資 訊局進行檢核列管。 (五)App 更版時應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表」( 如附件二),並將程式檔寄送至資訊局 App管理人員進行上架。 (六)當年度如有更版,應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進行至少一次資安檢測,確認符合 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並將檢測結果檢送資訊局。 (七)定期評估 App之使用情形;所提供之服務已不進行維護或不符市場需求時,應主 動進行下架作業。 (八)各機關發現第十點第一項所定第三人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應通知該第三人立 即停止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標章(logo)或名稱,並副知資訊局。
- 十、各機關合作案、試辦案等,有行動應用之需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如有行動應用需求之服務,規劃以合作案、試辦案或其他類似方式洽詢第 三人進行,而非以本府或各機關名義開發或上架者,最遲應於首次洽詢第三人之 七日前,將該案辦理原因、 App功能、預期效益及是否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 各機關標章(logo)或名稱等事項,以書面通知資訊局。其經資訊局評估有必要 者,應依本作業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前項情形,資訊局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回復有無必要適 用本作業原則。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4-2006
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資應字第10830097842號函修正第5、6點條文;增訂第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