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經建字第1123003512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 肆、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開課前已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且非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之原住民,高 中職或大專學校應屆畢業學生除外。 (二)參加下列任一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或技術訓練相關課程或就業考試 補習課程。但不包括各公私立大學開設之學分班課程: 1.各級公私立學校、社區大學或推廣教育部。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3.依章程得辦理職業訓練或技術教學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 二、應檢附文件 (一)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或統一發票。 (二)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 紀錄,另函授或線上點名系統者,需自製出席紀錄。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補助標準: (一)首次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再次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合計最高以一萬五千元為限,惟前年 度已獲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其他配合本會政策推動之職業訓練培訓職類,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 幣三萬元為限。 (四)語言類僅限定在職人員且於工作上有晉升或業務需求者,得予以補 助。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逕向 本會(網路申辦整合系統)申請補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注意事項: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申請 案視為當年度補助案件。
  • 伍、其他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 會將公告當年度停止受理補貼之申請。 (二)經審核,申請人於受訓期間皆須設籍本市,未設籍本市(或遷出本 市),不予補助。 (三)本會得不定期向承訓單位查核申請者受訓情形及相關資料,如有不 實情事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處分,並將追繳補助款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