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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2479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
  • 貳、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民法、國有財產法、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及院頒委外要點等 相關規定,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訂定之各種招標文件範本辦理。 二、各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宜,並通盤檢視適合委外的業務,評 估其可行性及經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俾有效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降低本府 財政負擔。 三、各機關新增委外業務,應就業務現況、人力配置、經費編列等面向,審慎分析委外 之預期效益並據以提供相關契約文件及量化數據,專案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 人事處、法務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報請本府核定;其中二級機關及學 校部分,應由一級主管機關統籌先行審查。 四、各機關次年度業務委外案件,應由各機關就合理性、適法性、經濟效益及契約內容 等通盤評估檢視,召開專案小組審議後,循預算編列及審查程序辦理次年度之委外 業務概算。 五、為確實瞭解受評機關委外推動情形,並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參考人事總處訂定年度 委外訪視計畫及項目,監察院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業務委外之調查意見,納入本 府人力評鑑考核計畫。 六、對於評鑑建議及訪視發現,如有尚待改善事項,應列為追蹤評鑑或訪視之重點項目 ,賡續列管查核其辦理情形,以落實委外監督查核機制及提升委外效益;如未依評 鑑結論辦理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得視情節輕重,追究相 關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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