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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1007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貳、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民法、國有財產法、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及院頒委外要點等 相關規定,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訂定之各種招標文件範本辦理。 二、各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宜,並通盤檢視適合委外的業務,評 估其可行性及經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俾有效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降低本府 財政負擔。 三、各機關新增委外業務,應就業務現況、人力配置、經費編列等面向,審慎分析委外 之預期效益並據以提供相關契約文件及量化數據,函報請本府核定;其中二級機關 及學校部分,應由一級主管機關統籌先行審查。 四、各機關次年度業務委外案件,應由各機關就合理性、適法性、經濟效益及契約內容 等通盤評估檢視後,併入各機關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會議審議後,循預算編列及審 查程序辦理,如屬新增且涉及預算員額調整或未及編列次年度委外業務之概算者, 應另行函報本府核定。但各機關非超額之事務技工、事務工友職缺,自出缺日起逾 四個月無法補實且減列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者,不在此限。 五、為確實瞭解受評機關委外推動情形,並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參考人事總處訂定年度 委外訪視計畫及項目,監察院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業務委外之調查意見,納入本 府人力評鑑考核計畫。 六、對於評鑑建議及訪視發現,如有尚待改善事項,應列為追蹤評鑑或訪視之重點項目 ,賡續列管查核其辦理情形,以落實委外監督查核機制及提升委外效益;如未依評 鑑結論辦理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得視情節輕重,追究相 關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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