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定期考核,詳予記錄。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本處聘僱職期 間之成績。 (三)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本處聘僱職不滿一年,而連 續任職至年終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當年十二月底前離 職者,不予考核。 (四)試用考核:新進聘僱人員於試用滿三個月後,考核其試用期間 之成績。 (五)專案考核:發生重大功過事件時,隨時辦理之。 前項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以下簡稱年度考核)及試用考核,應以平 時考核為依據,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平時考核之細目比照本處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辦理。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所進用之聘僱人員適用本要點,但依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所進用之短期性聘僱人員,不適用本要點之年 度考核及試用考核規定。
- 三、年度考核分四等,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得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或較高 薪點職務。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聘僱,連續二年年終考 核列乙等,得核予低一報酬薪點或較低薪點職務。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聘僱三個月,並得核予 低一報酬薪點。期滿二十日前,單位主管就期間內之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再行考核後,依年度考核程序辦理;但再行考 核結果僅作為續聘僱之依據,經核定分數仍不滿七十分者,不 予續聘僱。 (四)丁等(五十九分以下):不予續聘僱。 前項無高一報酬薪點或低一報酬薪點可調整者,暫維持原薪點,俟當 年度有較高或較低薪點職務出缺時,隨時調整。 本處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約聘僱受考核人 數百分之七十五。 試用考核考列丙等以下者,予以解聘僱。
- 四、專案考績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得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或較高薪點職務。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解聘僱。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7-2013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10)北市秘人字第1103011535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