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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服字第1103020723號函修正第6、8~10、1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六、提案數量 本府各一級機關自由提案(含所屬機關,各區公所併由本府民政局統 一推薦),提案數量上限如下: (一)創新獎及精進獎:創新獎及精進獎:合計至多八案。 (二)跨域合作獎:至多三案。
  • 八、評審作業 (一)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公訓處處長為第一副召集 人,研考會副主任委員為第二副召集人,召集本府相關機關代 表及各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二)評審流程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評審,各階段通過案件數量如下 : 1.初審入圍:創新獎及精進獎入圍案數至多各取十二案、跨域 合作獎入圍案數至多取九案。 2.複審決選:於各獎項評選冠、亞、季軍提案(得從缺);創 新獎、精進獎得增列最多五名之佳作,跨域合作獎得增列最 多三名佳作。 (三)評審方式、評分指標及機關薦送之提案表格式,由本府研考會 另定之。
  • 九、獎勵方式 (一)獎勵內容: 1.入圍:凡通過第一階段初審入圍第二階段之提案,每案頒發 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勵。 2.決選:通過複審決選之提案,獎勵內容如附件。 (二)注意事項: 1.各機關得依自訂之提案要點或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惟獲本府 評審入圍第二階段之提案,原機關核定之行政獎勵先暫予保 留,俟本競賽最後評選結果確定後,兩者擇優辦理。 2.機關推動創意提案競賽成果優異者,主要提案人得由各機關 現行公務人員獎勵機制獎勵,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或本 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選拔等方式,予以即時之實質獎勵。
  • 十、表揚與傳承 (一)評選結果及獲獎提案應於本府相關網頁公布,並頒獎表揚。 (二)更新網頁內容及編製成果彙編等事項,由本府研考會主政辦理 ;頒獎、等值獎勵及獎金發放、辦理成果分享會及製作成果分 享會線上課程等事項由本府公訓處主政辦理。 (三)經本府評定獲獎之提案機關,應配合本府需要,協助辦理前款 所列事項,以擴散其績效與作法,並激發更多機關、同仁積極 參與。
  • 十二、其他事項 (一)獲獎提案內容若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所提出、研發者且屬專 利、商標或著作權等智慧財產,經機關自行評估該智慧財產 確有價值者,建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本府或本府機關名 義申請相關認證。若參獎時該相關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已 由個人或其他機關或團體等取得者,建請由提案機關與該專 利、商標或著作權所有權人協商,請其於一定年限內或有效 期限內無償授權本府或本府相關機關公益性之運用。 (二)提案內容若係參考外國案例、書籍文獻、網站資料者,應加 強敘明引用出處,並依本市客觀條件加以調整規劃。 (三)若發現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者,由提案人自行負責。若因 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經法院確定判決者,其行政獎勵應予撤 銷,其所獲得之等值獎勵及獎金應予追回。 (四)參賽者須遵守本要點相關規範與評審決議,本府研考會保有 解釋及補充說明權力,並依據獎項定義調整各機關提報之參 獎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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