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 定一人代理之。 各出席單位應於聯繫會報提出工作報告;包含近期重要工作業務、法令相關資訊、重大 活動訊息、委託研究案結論摘要等資料。對主管之業務認有需要時得提案研商、協調。 前項重要工作業務,就業安全科至少應提供資遣通報統計、就業服務處至少應提供就業 市場需求、服務概況及年度委託研究案報告、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至少應提供服務概況、 職能發展學院至少應提供訓練概況、開班情形及新增班別。 本會報亦得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針對特定業務項目報告或進行研究、調查,提出專案 報告。 本會報得依會務需要,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列席。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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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就字第10438144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