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臺北市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 育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教育局代表。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 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八、家長團體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 當之行為經教育局局長解聘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 4 條本會任務為就臺北市幼兒教保服務之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整合規劃、協調及宣導。 二、政策規劃、評估、執行及法令研擬。 三、方案之規劃、實驗及推展。
- 第 5 條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以書面委任該委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 專家列席。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0514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