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身障管理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與就業促進補助、定額進用差額補助 費稽收、雇用獎勵、庇護性就業獎助推展、庇護工場許可管理、職業 重建綜合業務與身心障礙機構與團體方案補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收支管理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處分等事項。 二、身障輔助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 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等事項。 三、跨國勞動力檢查課:仲介外國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移工之申訴 、檢查、管理、生活照護服務訪視、庇護安置及權益維護等事項。 四、跨國勞動力諮詢課:移工之入國通報、爭議協調、離境驗證、法令諮 詢與宣導、文化活動之推廣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10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 第 11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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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5626號令修正發布第3、10、11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