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勞工 、求職者、技術生及實習生)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 、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範例,訂定本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八、本會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性騷擾申訴調 查單位,並進行調查。調查單位成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本會亦得設立常設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員會並置主任委 員一人,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調查成 員三人至七人,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ㄧ,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 單位委員。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會員工性騷擾時,本會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 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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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4)北市研人字第104331080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