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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11)北市研人字第1113024494號函修正第1、4、7、8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14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人員(包含 受僱者、派駐勞工、求職者、技術生及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 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 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 部頒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 定本要點。
  • 四、本會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並周知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02-2728-7777 申訴專用傳真:02-2759-3593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wa_rdec@mail.taipei.gov.tw
  • 七、本會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 )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 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 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且委員 會之女性成員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派駐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本會員工性騷擾時,本會將受理申訴並 與勞務承攬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勞務承攬單位及當事人。
  • 八、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 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 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 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範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首長時,本會員工或求職者除可依本會內部管道申 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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