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順利辦理就業甄選各項業務,協助用人單位招考 人才,依就業服務法第13條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3條第 1項第 5款之規定,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三、本處為辦理就業甄選業務,於每年 2月間發函本府各機關,調查次一年度委託辦理就業 甄選之需求,據以編列次一年度公務預算。如未於前一年度調查期限內回覆本處之用人 需求,統一併入以口試方式辦理之每月定期就業甄選作業。
- 四、本處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原則: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報府同意者,及專業技工、工友經報府同意 自行遴僱者,且需求正取人數未達20人,或需求人數在20人以上但僅以口試方式 甄選者,由本處按月彙整各機關需求職缺及人數,每月定期辦理口試甄選作業。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報府同意者,及專業技工、工友經報府同意 自行遴僱者,需求人數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於前一年度回覆須運用口試以 外之甄選方式招考人才者,由本處及用人單位等相關單位組成甄選委員會,共同 決定甄選方式及各項工作期程後,擇期專案辦理特殊考試甄選作業。 (三)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招考 倘遇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就業甄選時,本處得視其錄取人數、辦理方式及工 作期程予以評估後,決定是否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或逕以本處一般雇主求才 模式,推介符合資格者,供用人單位自行遴選。
- 五、就業甄選作業程序: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有關口試之甄選程序詳如附件『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業技工、工友 公開甄選作業程序』。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 專案甄選須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代表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當次就業甄選作業程 序及相關事宜。 (三)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招考: 比照專案甄選,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代表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當次就業甄選作 業程序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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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18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3)北市勞就字第10333237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5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