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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360011201號令修正發布第5、7、9、13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0日生效
  • 五、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且自 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二)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不得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三)申請人提案二案以上者,原則上至多補助一案。 (四)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經 本處核備。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計畫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六)申請人於核定受補助資格後應與計畫辦理之相關居民及店家舉辦共 識會議,並參酌審查委員建議函送修正計畫書、會議簽到表及紀錄 或住戶及店家同意書送本處核定。 (七)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 1.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 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2.為配合本府推廣無現金支付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若有交易 行為者,每一攤位應導入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服務各一種,並簽 署切結書。於同一活動場域內,商家得於十公尺範圍設置共同服 務台提供電子票證;如現場環境(僅限街頭藝人、市場、夜市或 商圈、市集)不利於使用電子票證時,可以電子支付為原則,電 子票證為選項。 (八)為配合本府推廣台北通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應與台北通APP進 行合作,如活動宣傳行銷或優惠店家資訊上架等,並應自提預期達 成之效益指標,且配合簽署切結書。
  • 七、申請人申請方式可採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線上申請方式將另行公告 之,採書面申請應備文件及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資料表及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本。 2.補助申請計畫書。 3.無現金支付服務及台北通 APP 合作導入聲明及切結書。 4.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6.每一書面申請案於提出申請時繳交正本二份,經初審通過後應繳 交影本十份,以辦理複審作業。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 主。 7.其他本處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人除使用線上申請系統者外,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依序裝訂, 裝入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套載明:「oooo(組織)申請臺北市提 振商圈發展補助案」,以下列方式寄送,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申請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2.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處:申請日期以本處收件日期為準。 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退件。
  • 九、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受補助人之申請案件經本處依第五點第六款規定核定後, 由本處書面通知受補助人於二十日內檢附領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 百分之三十款項。 第二期:受補助人應於計畫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函送完整 結案核銷資料,含支用單據、執行成果報告及相關佐證資料,經本 處核定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款項。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處審核 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三)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為配合本府推廣電子發票政策,使用電子發票核銷之金額應達補助 款中使用發票核銷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計畫辦理完畢後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該結餘經費不予核撥,受補助 人原申請負擔之自籌款亦不得因此酌減;但自籌款如有結餘,受補助 經費應按比例酌減,以維持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
  • 十三、本處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人之計畫執行情形,相關規範如下: (一)受補助人之執行計畫情形,將採記點方式進行控管,並作為往後 年度審查計分參考,考核項目另公告之。 (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 部或一部,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2.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3.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或受 補助人已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4.提供不實之參與設攤店家及無現金支付服務導入證明文件、主 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或有其它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拒不檢 送活動當天「店家參與設攤及無現金支付服務導入清冊」至本 處備查。 5.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6.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等有隱匿或虛偽不 實情事。 7.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8.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 9.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處備查 。 10.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經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11.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12.拒絕接受本處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機關 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13.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14.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五項函送期限,或已獲補助審核通過未經 同意變更活動項目或內容、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15.其他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16.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經現場查核未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七款第二目導入無現金支付服務者 ,一攤扣減新臺幣一千元補助款,並於核銷撥款時扣除。 未達本處核定計畫書之台北通APP合作自提指標,扣減核定補助總金 額之百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目所稱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 落差,指量化績效指標較計畫書所提低於百分之七十者,若無非可 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理由,得以計畫書所提績效百分之七十為標準 ,未達比例以每百分之一扣減補助經費千分之一金額。 受補助人有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並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受理其申請或停止其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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