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文化局)依據「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 製注意事項」、「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 製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補助款作業規範(以下稱本 規範)。
- 四、文化基金會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文化基金會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 定而訂定。 (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 工作計畫或方針,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 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四)預算書內容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 製注意事項及其附件所定格式製作。 前項預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文化基 金會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文化基金會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通過 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文化局。 文化局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 ,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 核意見送交文化基金會據以修正。文化局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 配合臺北市總預算案作業期程,將文化基金會預算書提報本府市政會 議討論通過後,函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稱市議會)審議,並副知臺北 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稱主計處)。
- 十四、文化局得就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情形,進行不定期或專案稽核。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文化局得針對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之實際 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 家及文化局代表組成「文化基金會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進行定 期考核,於每年定期召開「文化基金會績效評核審查會議」。文 化局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 益評估之參據。 (二)查驗稽核工作:文化局得就各補助計畫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驗稽 核,其查驗結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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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24323號令修正發布第1、4、14點條文;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