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北市運眾字第10631844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6年7月5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實施 公車間轉乘優惠措施,以有效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幹線公車 、市民小巴與其他聯營公車間雙向轉乘補貼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市民小巴:為本市聯營公車路線之一,行駛於住宅與大眾運輸轉運 站(捷運、公車站)間之中繼接駁交通工具。 (二)幹線公車:為本市聯營公車路線之一,行駛於專用道或主要幹線廊 道之公車路線,提供路線直截及班次密集之公車系統。
  • 三、民眾使用經本處核准支付本市聯營公車票價之電子票證,於轉乘優惠 容許時間(一小時)內雙向轉乘本市幹線公車與幹線公車、幹線公車 與市民小巴、幹線公車與其他聯營公車、市民小巴與市民小巴、市民 小巴與其他聯營公車間路線,得依不同票種享有不同額度之優惠。 聯營公車業者得依民眾實際搭乘之優惠段次數向本處請領公車間轉乘 優惠補貼款(以下簡稱補貼款)。
  • 四、補貼款計算公式如下: 補貼款=補貼段次數×﹝票價÷2 (無條件進位為整數)﹞。
  • 五、辦理補貼款之審查及核撥作業時程如下: (一)審核週期:每月一次。 (二)聯營公車業者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於每月二十日前檢具前一月路 線別補貼申請表(附件一、二)供本處審查,並以聯營公車業者申 請刷卡段次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段次取小值計算。 (三)審核作業中,如發現聯營公車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缺漏或錯誤時, 應限期於文到五日內提送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 處得駁回其申請。 (四)本處完成審核作業後通知聯營公車業者補貼款金額,聯營公車業者 應於文到三日內將請款發票逕送本處辦理請款,本處俟收齊聯營公 車業者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後辦理撥款。
  • 六、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 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且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視案件 情節輕重停止補貼一年至五年: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者。 (二)併其他轉乘措施而重複申請者。 (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依第一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者,本處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七、本處應定期檢討本市聯營公車之運量變化情形作為本項補貼措施後續 推動之參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