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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環一字第10335973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壹、緣起及目的 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資料顯示,本市溫室氣體排放以住商部門為大宗 ,佔總排放量70%,其主要來自於建築物的用電需求,為降低本市溫室氣體排放,前依 「臺北市推動節能減碳方案」與行政院核定之「政府機關及學校全面節能減碳措施」, 訂定本府加強推動所屬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施實施計畫,希藉由公部門率先推動低碳節 能,以作為民間表率,自96年開始實施以來,整體節約用電及用油(公務車輛)均能達 成預定逐年減量 2%之目標。 嗣因本府配合經濟部 100年 6月 3日經授能字第 10000073760號函轉行政院 100年 5月 23日院臺經字第1000096737號函核定推動「四省(省電、省油、省水、省紙)專案」計 畫,訂定本府加強推動「四省專案」實施計畫( 100年11月23日府秘總字第1003151480 0 號函訂定),爰修訂上開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施實施計畫之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加強 推動所屬機關學校節約用電及用油計畫」。
  • 貳、計畫目標 一、各機關學校之用電量及一般行政用汽(機)車用油量減量目標: (一)原訂以95年為基期,至 105年本府機關學校用電量減少 20%為目標,惟 102 年節電率為20.11%,已提早三年達成目標。 (二)自 103年起,節約用電目標將配合經濟部能源局四省計畫目標調整辦理。 (三)各機關學校之一般行政用汽(機)車用油量,第一期自96年起,以95年為基 期,逐年以減少2%為原則,至 100年減少 10%為目標。第二期節油目標,僅 101 年配合行政院修正與前( 100)年比較減量3%,後續年度仍維持逐年減 少2%為原則,即自 101年至 105年再減少 11%;96年至 105年以減少 21%為 目標。 二、自96年度起,各機關學校之正副首長公務座車、公安防救類車輛、生產事業類車輛 、衛生醫療類車輛等用油量,不列入減量評鑑考核範圍,惟仍應積極配合辦理,並 依規定填報用油報表。
  • 參、推動編組 一、成立節電省油推動小組: 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副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邀集環保局、主計處、 資訊局、研考會、公管中心等相關機關,負責推動、督導與檢討本府各機關學校節 約用電及用油減量作業。 二、推動小組分工: (一)環保局:負責本計畫之擬定與相關文書作業,督導各機關學校執行節約用電 及用油措施,辦理本府節能技術輔導團簽核與列管改善相關事項,配合行政 院推動「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及辦理敘獎作業。 (二)主計處:彙整各機關學校執行節能計畫之年度預、決算數。 (三)資訊局:建置與維護本府節能填報資訊系統,提供資訊技術、設備支援、系 統操作訓練與諮詢。 (四)公管中心:本府節能技術輔導團之專家學者安排與相關技術諮詢協助事項。
  • 伍、督導及成效考核 一、各一級機關應負責督導考核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各區公所由本府民政局負責督導) 推動節約能源措施成效及達成預期目標。 二、依據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之獎懲機制,經行政院核定為「年度進步獎 」、「整體績效獎」及「創新應用獎」之評比單位,由行政院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當年度用電、用水皆負成長之上述獲獎單位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學校,其相關業務 主管及執行人員予以敘獎,最高敘獎額度以主辦人員記一大功、協辦人員加獎總額 度十二至三十次為原則。 三、經行政院核定為「執行不佳」,未達年度節電1%目標之單位,應限期提改善報告, 並由環保局協助加強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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