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為推廣客家文化,補 助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 管理特定文化設施,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補助範圍,為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並推動 客家文化、藝文展演及客庄創意產業等之相關活動。
- 七、客家文化基金會應依核定之細部計畫書,並檢附前一期成果報告書三 份、光碟一份(除第一期款外)、分期撥款表(詳附表 1)及領據, 向客委會申請撥款。 前項成果報告書,應依補助項目之性質檢附下列相關之文件: (一)受客委會委託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營運收入(含租金、場地使用 費、權利金等)。 (二)受客委會委託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參觀人數統計。 (三)辦理活動成果及效益。 (四)受客委會委託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服務滿意度分析。 (五)經費支用明細。 (六)整體執行成果檢討分析。 (七)其他成果。 客家文化基金會申請撥付第二期以後之經費,除經客委會同意者外, 應以前期已撥經費執行數(含實支數及暫付數)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始得撥付。
- 十三、客家文化基金會受客委會委託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包括土地、 建物、設備及設施)所產生之收入,應報經客委會同意後,方得使 用,收入結算後之賸餘應全數匯入客委會指定之帳戶並每三年結算 ,同時接受客委會查核。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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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北市客研字第1113004860號令修正發布第1、2、7、13點條文;並自111年9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