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客家文化基金會應依據客委會核定之初步計畫,擬訂次年度工作計畫 並編列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送下一年度 預算書至客委會。 預算書內容應包括:(格式如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 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財團法人預算書表項目」) (一)封面及目次。 (二)總說明。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前項預算書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客家 文化基金會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客委會應就客家文化基金會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 益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發現有未妥適者,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客 家文化基金會限期修正,再提送客委會審核。客委會審核完竣後,提 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會議通過,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函 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並副知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 計處)。
- 九、客家文化基金會領受之補助款,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應編製收支清 單,連同原始憑證,送客委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客家文化基金會另 應保存支出憑證副本備查。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及憑證,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 存體暨處理手冊,應依會計法第八十四條保存期限辦理。 憑證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客委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
- 十三、客家文化基金會經營管理臺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包括土地、建 物、設備及設施)所產生之收入,應報經客委會同意後,方得使用 ,收入結算後之賸餘應全數匯入客委會指定之帳戶並每年結算,同 時接受客委會查核。
- 十四、客家文化基金會編製之決算書,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 五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客委會。 客家文化基金會對於運用項目之相關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客委會查核,必要時客委會得派員查 核。客家文化基金會所聘會計師之人選需於聘任前三年未受懲戒處 分。 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 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一)封面及目次。 (二)總說明。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決算表。 2.現金流量決算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前項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客家文化基 金會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客委會對客家文化基金會之各項工作成果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 、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 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 交客家文化基金會據以修正。 客委會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彙整客家文化基金會決算書於七月 三十一日前,提請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市議會,並檢附其決 算書二份副知主計處。
- 十五、客委會得就客家文化基金會執行細部計畫書情形,進行不定期或專 案稽核: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客委會得針對客家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之 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學 者專家及客委會代表組成「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進行定期考核 ,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召開「營運績效審查會議」,審查結果得 作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依據。 (二)評核工作小組:客委會得成立「評核工作小組」,前往園區進行 定期及不定期稽核,其稽核結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 參考。
- 十六、客家文化基金會於辦理計畫期間,有關推展業務範圍內各項財務收 支,應遵循會計法、審計法、稅法規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會 計制度獨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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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北市客一字第1076001804號令修正發布第4、9、13~16點條文;並自107年8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