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 ,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 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 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04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