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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3)北市觀產字第10330067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一般旅館業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一般旅館業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觀光、建築、交通、社會、環境保護或都市計畫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 (三)熱心公益人士。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二款聘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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