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 團體、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 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 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68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