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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資設字第10430055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三、電腦安全 (一)電腦之作業系統或應用程式之漏洞應即時更新修補。 (二)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程式於人員未操作電腦十分鐘內啟動,再次使用電腦時,應 輸入密碼啟動。 (三)各機關電腦設備須指定專人管理,非經授權不得任意使用、拆卸及更動週邊設備 。 (四)不得使用未經授權及來路不明之軟硬體。除因公務需要且經權責主管核可外,同 仁禁止使用點對點( Peer-to-Peer, P2P)軟體(如Foxy、ezPeer、 eDonkey等 ),權責單位應不定期派員檢視稽核。 (五)員工不得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傳輸公務機密、涉及資訊安全及個人隱私之事項。 (六)員工個人作業電腦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及掃描偵測,防治惡意軟體之侵入 。 (七)員工禁止使用密碼破解、網路竊聽工具軟體,且不得突破他人帳號,中斷系統服 務、濫用系統資源,複製非法軟體。 (八)員工使用外部取得授權之電腦主機或網路設備,與機關內部網路連線作業時,應 確實遵守網路安全規定及連線作業程序。 (九)應定期將重要資料備份存放。 (十)除非業務所必須,個人電腦應儘量避免儲存個人資料檔案;含有大量個人資料檔 案應以密碼或加密措施保護。 (十一)在丟棄任何曾經儲存資訊之電子媒介前,應將儲存資訊刪除,並徹底消磁或銷 毀至無法解讀之程度。 (十二)不得在任何公開之新聞群組、論壇、社群網站或公佈欄中透露任何公務機密相 關之細節。 (十三)下班時應將個人使用之電腦關機並將可攜式電腦(如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 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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