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三十 分至六時三十分。 2.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彈性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 下午四時至六時三十分。 在彈性時間內員工可自由選擇其上、下班時間。 (二)核心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 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2.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核心時間為一時 三十分至四時。 在核心時間內,員工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除下午請半天假者 外,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 七、請假起迄時間: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上班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上班。 2.下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上午上班時間自上班刷卡時間起算應滿四小時。 (三)逾上午九時三十分未上班而辦理請假者,請假起始時間應為上午八 時三十分。 (四)每天到勤未達規定時數者,應依規定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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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43018627號函修正第4點、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