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於任(聘)期屆滿或重新改選(聘)時,按當月在職日數 計算。但鄰長因解聘或辭職時,當月在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補助半個月,超過半個月 者,補助全月;里鄰長死亡時,補助全月。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北市民治字第1053161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