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志工召募 (一)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募,並以公開方式辦理。 (二)志工遴選標準,及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本會依業務實際需要 訂定之。 (三)審查項目除學識、才能、經驗、體能、資歷等,並應注意其品德。 (四)志工經面談錄取者,應經本會實施教育訓練及執勤實習,考核通過 者,成為本會正式志工。 (五)志工任期一年,期滿得續任;續任與否依考核結果決定。
- 八、志工獎勵 (一)年度考核成績優良者,由本會予以公開表揚獎勵。 (二)志工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本會得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辦法推 薦,報請衛生福利部或其他相關單位公開表揚。
- 九、志工之保障與福利 (一)本會志工為無給職,惟志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 3 小時以上(含 )者,每 3 小時之餐點及交通補助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 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編列支付。 (二)本會應為志工辦理相關保險,保險額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 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編列投保。 (三)本會志工於原民風味館入館參觀得享有消費之優待。 (四)本會志工依第三點事項全年服務滿 72 小時者,可免費參加本市原 住民族部落大學課程及借閱凱達格蘭文化館圖書之優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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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03009915號令修正發布第4、8、9點條文,並溯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