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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北市民治字第1053161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鄰長意外保險費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按當月在職日數計算。但鄰長因解聘或 辭職時,當月在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按半月規定金額發給,超過半個月者,按全月規 定金額發給;鄰長死亡時,依全月規定金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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