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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服字第10430806801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實施
  • 五、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之申請案件管制事宜: (一)事涉申請案件之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度 1月、 4 月、 7月及10月,當月 5日(如遇國定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前,將前 3 個月有關申請案件之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情形,填寫「臺北市政府(機 關全銜)申請案件『○○○○類』法規審查情形列管季報表」(如附件 2)送本 府研考會核備,以維護民眾權益。 (二)法規經市政會議(自治規則)或臺北市議會(自治條例)審議通過後,公(發) 布前,機關應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資料報府核定、「臺北市民 e點通」與 機關網站設定及公告等程序。 (三)申辦之依據非屬前開情形者:機關應適時內會機關研考人員,參照前開作業原則 ,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資料報府核定、「臺北市民 e點通」及機關網站之 設定、更新、上線作業設定與公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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