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特字第105402789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並得置副團長一人,由下一屆承辦學校校長 兼任為原則;輔導團下設執行秘書、推廣組長及秘書各一人,由團長建議聘任之。輔導 員以十五人為原則,由本局就臺北市教育人員(含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中聘兼之。前 項人員每學年遴聘一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