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13670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法務局代表各一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四)食品產業代表一人。 (五)具有食品科學、餐飲管理、分析化學、毒理學、醫學、法學、風險評估等相關專 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市長指派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府外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府外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 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