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鄰長自強活動 一、鄰長自強活動旨在增進鄰長相互間之情感,促進里內基層幹部共同參與推動里政, 每年度各里以舉辦一次為原則。 二、鄰長自強活動得由區公所或各里辦公處辦理,並訂定實施計畫。實施計畫應載明參 加鄰長之姓名、人數及活動時間及地點,並於活動前一個月函報區公所審核,區公 所核定時應副知民政局。 三、鄰長自強活動當日,參加之鄰長應親自簽到,惟鄰長如不克參加活動時,得由眷屬 或家屬代理為之。 四、區公所核撥鄰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依實施計畫及參與鄰長之人數支給;未參加者 ,其已支給之鄰長自強活動經費應於活動結束後十日內繳回區公所;區公所應善盡 核實報支之責。 五、鄰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且以補助一次為限,其經費編列及支用依相關法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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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7
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96)北市民二字第09632596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