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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1103045851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七、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 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經活化小組研擬及審核後,專案報送本 局核定後確實執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使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申請單位 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應於一個月內審核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 個月,並通知申請單位;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市府重大政策及 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使用活化方案,除依前開程 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局及本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 案辦理。 (三)學校餘裕空間之提供使用及收費,以申請租借或使用超過三個月者 為適用範圍,並依下列使用情形計收: 1.每日於學校辦公時間全時租借或使用空間者,依臺北市市有公用 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於學校辦公時間部分時段租借或使用空間者,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 (四)有關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利用之標準作業流程、申請、審核、及租金 收入支用原則等相關表件如附件,且期滿後之申請不受臺北市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收費基準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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