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府向富邦金控提出獨立董事推薦名單前,得洽商取得該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承諾書 。 前項承諾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獨立董事候選人同意於擔任富邦金控或其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除按月支領新臺 幣(下同)十五萬元報酬及三萬元車馬費外,其餘支領之盈餘分配及其他酬金, 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全部捐贈本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但不得 捐贈與其具有利益關係之機構或團體。 (二)於擔任獨立董事期間,應於次年一月底前提供年度捐贈明細予本府。 第一項承諾書之格式內容,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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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金字第105305566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