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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工聯字第1123003559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暨公營事業(以下簡稱 機關)應配合發包中心作業,指派機關人員派駐發包中心執行業務, 並受發包中心指揮、監督及考核,並以集中辦公為原則。 為執行各機關採購案件之代辦,都市發展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教 育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局(以上均 含所屬機關)等應指派人員派駐發包中心執行業務;其情形特殊者, 經發包中心敘明理由簽報市府同意通知機關增派人員,機關應於配合 。但經本府同意該機關採購案件不送發包中心代辦者得不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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