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人所提「創業計畫」應以技術、服務、產品或內容創新為核心, 並具發展潛力之營運模式,且計畫內容須具備市場營運目標,並可反 映市場價值及潛藏商機。 申請人如有符合以下事項,得優予考量: (一)近三年內參加國內外相關創業競賽、設計競賽獲獎者或取得天使投 資人、創投業者投資之創業計畫,或曾與臺北市政府各單位進行專 案合作、場域驗證者。 (二)計畫資源投入於臺北市政府未來所欲發展之重點產業,如帶動智慧 城市、數位轉型或綠能永續等新興科技者。
- 七、本創業補助審議作業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三十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市 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補正日起 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體發 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 條之規定,創業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創新能力、創業計畫 之創新性、創意性或加值潛力、創業計畫之可行性、創業計畫之預 期效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等。 (三)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四)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 流程由本局定之。 (五)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三十日內,請依核定函 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意見 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 十一、本創業補助計畫變更或終止程序如下: (一)計畫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 增加補助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 理作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於計畫執行期間屆 滿日一個月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 執行內容。 (二)計畫終止:本計畫於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以及 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時,本局與受補助者皆得提出具體 理由終止計畫。惟若由受補助者提出申請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 由,經本局同意並以書面通知始生終止效力。
- 十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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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29
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130262949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14點條文;並自111年8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