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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臺北市市場處(112)北市市企字第1123011335號函修正第2、5、7、8、10點條文;刪除第5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處設創意提案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專門委 員以上擔任,其餘委員由本處科室主管、業務承辦同仁擔任。 本會報幕僚作業由企劃室擔任。
  • 五、本處各科室創意提案應繕寫「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提案表」,提 送本處企劃室。
  • 七、創意提案經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評審」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者,各提案得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 懲標準表第三、四項規定,按下列方式給予行政獎勵: (一)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主要提案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得核予 嘉獎二次;參與提案人員以二人為原則,得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評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主要提案人員以一人為 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參與提案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得核予 嘉獎一次。
  • 八、另為鼓勵同仁勇於創新、提供建言,各科室年度提案達六案以上並核 予採行者,列為該單位考列甲等比率之重要參據。
  • 十、本處提案經本會報各委員評審結果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按獎項 擇優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競賽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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