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審查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以 下簡稱獎勵要點)第二點第一款案件檢舉獎金額度,特訂定本基準。
- 二、關於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查,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 確定案件,依據獎勵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附表所列各項最低給獎 金額之二分之一發給;判決確定案件,並考量被告人數多寡、受緩刑 宣告與否及犯罪所得利益,依本基準審查之。
- 三、獎勵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附表所稱判決情形,指以同一貪污瀆職 或不法案件之檢舉事實,經法院判決有罪宣告之最重刑者。
- 四、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法院判決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拘役或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十萬元;其得易 科罰金者,亦同。 (三)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 五、法院判決確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一年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十五萬元 。 (二)法院判決一年六月以上未滿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十五萬元 。 (三)法院判決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獎金七十五萬元。
- 七、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三年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三年六月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萬元。
- 八、法院判決確定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五年以上未滿五年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零五萬 元。 (二)法院判決五年六月以上未滿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一十五 萬元。 (三)法院判決六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二十五萬元 。
- 九、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三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四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五十萬元。
- 十、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五十五萬 元。 (二)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六十萬 元。 (三)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六十五 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七十萬 元。 (五)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七十五 萬元。
- 十一、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八十 萬元。 (二)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八十 三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八十 六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八十 九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至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九十二 萬元。 (六)法院判決無期徒刑、死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九十五萬元。
- 十二、同一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 增一人加發給一萬元。但以發至獎勵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附表 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為限。 獎勵要點第五點第一項及前項所定獎金增給部分,依最有利檢舉人 方式擇一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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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政二字第114300530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溯自114年6月11日生效